上海市田林二中第二十四届少代会
上海市田林第二中学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依法治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变更处理请求和申述理由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体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由德育分管校长、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负责人、教师代表、年级组长和法律顾问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
组 长:赵淑贤
组 员:张慧青 宋华珍 韦 玮 沈巍炜 蒋美新 朱海君 陆紫娟 农 艳 周 松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处理、调解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及学生之间、学生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关争议与纠纷。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申诉的内容: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保护的法律的申诉,主要内容如下:
(1)学生受教育及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学生有权申诉。
(2)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其他权利受侵害的,也可提出申诉。
第八条 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于事项发生一周内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等。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项、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等。
第九条 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一周内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组织工作小组,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作好记录;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申诉期从受理之日算起。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的三十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3)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4)对于可以调解处理的申诉,依法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