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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与技术服务工程

作者(来源):孙睛    发布时间:2007-01-19

 

一、概念
    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是育龄群众的一项权利,国家应通过宣传、培训、咨询、指导,提供充分、及时、科学、准确、通俗易懂的有关信息、多种可供选择的避孕方法和规范的服务,使广大育龄群众了解我国人口状况及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多种避孕方法的种类、原理、优缺点、副反应和注意事项,从而自愿选择并落实适合自身特点的安全、有效、适宜、方便、满意的避孕节育方法。
二、工程意义
    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既是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三为主”的重要保障,也是防止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保护广大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
知情选择是广大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应享有的最基本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实在在的行动,是推进“两个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两个转变”是否实现和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志。
    知情选择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广大群众的心愿,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好评和群众的欢迎。知情选择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工程目标
(一)远期目标
    全面提高知情选择质量和规范化服务水平及育龄群众知情程度,到2005年,我县知情选择率达85%,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等知识的知晓率达90%以上。
(二)近期目标
1、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提高各级领导对工程实施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和工作上的支持。
2、卫生、计生要在婚前检查、产前建卡、产后42天和落实措施前等不同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知情选择工作。
3、改善知情选择的硬件、软件条件,协调卫生、妇幼保健等部门,与计生部门共同实施知情选择工程。
4、增强基层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知情选择咨询技巧和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三、工程实施方法:
    实施时间与方法
    工程从2001年开始筹备部署,2005年结束。
   “全过程、宽领域、多层次”知情选择
一、“全过程”知情选择
(一)青春期
在村计生/卫生服务室或青少年活动室,开展知情教育,为青少年讲解避孕知识、发放宣传资料。
(二)新婚期(婚前检查、新婚教育)
1、婚前检查:县妇幼保健所的医生,为参加婚前健康检查对象发放知情选择宣传资料,并提供咨询和避孕药具,使参检夫妇对“知情选择”有初步印象。
2、新婚教育:村妇女主任/专干或卫生室医生,访视新婚夫妇1次,告知群众“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介绍避孕节育知识(常用避孕方法、优点、副反应等),使育龄群众初步“知情”,同时提供避孕药具,并可结合“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作,进行宣传教育。
(三)孕产期(妊娠6个月内、产后42天)
1、妊娠6个月内:村妇女主任/专干或卫生室医生,访视妊娠6个月内夫妇1次,动员到妇幼保健机构建卡,发放知情选择宣传资料,使育龄群众进一步“知情”,能够在落实措施之前有主动选择的意识。
2、产后42天:产后42天登门访视1次,村妇女主任/专干或卫生室医生提供避孕药具,指导夫妇相互协商,初步选择一种避孕节育措施。
注:若新婚期、产后42天登门访视时,群众拟选择除避孕套、外用药具以外的避孕措施(IUD、绝育、皮埋、避孕药/针等),应在落实措施前,在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镇服务站/卫生院、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人民医院/妇幼保健所),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健康检查。
(四)避孕期(落实措施、更换措施)
1、落实措施(或婚后推迟生育者):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镇服务站/卫生院、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人民医院/妇幼保健所)的技术服务人员,在落实措施前,为育龄群众开展知情选择服务。针对群众拟选择的避孕方法,进行健康询问(疾病史、婚育史、避孕史、月经史)和体检筛查,就其选择的避孕方法是否符合本人自身状况做出判断,排除禁忌症;同时,利用实物、挂图,介绍避孕节育知识,提高群众知识水平,增强夫妇双方共同知情的意识,选择更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2、更换措施: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镇服务站/卫生院、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人民医院/妇幼保健所)的技术服务人员,对落实措施后不适应、副反应较重或避孕失败的对象,要分析原因,及时更换避孕措施。在更换措施前,重点进行健康询问(疾病史、婚育史、避孕史、月经史)和体检筛查,排除禁忌症,利用实物、挂图,介绍避孕节育知识,指导群众(育龄妇女/夫妇)选择更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五)更年期
更年期终止措施: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镇服务站/卫生院、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人民医院/妇幼保健所)的技术服务人员对绝经半年以上者及时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剂,并在终止措施前,根据更年期妇女特殊状况,进行健康检查(体重、血压、乳房、妇检、血常规等)。对围绝经期妇女指导避孕。
二、“宽领域”知情选择
(一)计划生育服务技术服务机构
1、村计划生育服务室*
——为青少年开展知情教育,讲解避孕知识、发放宣传资料;
——访视新婚夫妇1次,告知群众“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介绍避孕节育知识(常用避孕方法、优点、副反应等),提供避孕药具,并可结合“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作,进行宣传教育;
——访视妊娠6个月内的夫妇1次,动员到妇幼保健机构建卡,发放宣传资料,使群众进一步“知情”,能够在落实措施之前有主动选择的意识;
——产后42天登门访视1次,提供避孕药具,指导夫妇相互协商,初步选择一种避孕方法;
——访视更年期妇女,提供避孕工具。
2、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落实措施/更换措施前开展知情选择服务:针对群众拟选择的避孕方法,进行健康询问(疾病史、婚育史、避孕史、月经史)和体检筛查,就其选择的避孕方法是否符合本人自身状况做出判断,排除禁忌症;同时,利用实物、挂图,介绍避孕节育知识,提高群众知识水平,增强夫妇双方共同知情的意识,选择更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对绝经半年以上者及时取出宫内节育器,并在终止措施前,根据更年期妇女特殊状况,进行健康检查(体重、血压、乳房、妇检、血常规等),对围绝经期妇女指导避孕。
3、县计划生育指导站
——落实措施/更换措施前开展知情选择服务(同上);
——为更年期妇女终止措施,提供生殖保健服务,指导避孕(同上)。
(二)卫生服务机构
1、村卫生室——协助村妇女主任/专干,共同做好知情选择服务工作。
2、镇卫生院
——落实措施/更换措施前开展知情选择服务(同上);
——为更年期妇女终止措施,提供生殖保健服务,指导避孕(同上)。
3、县人民医院
——落实措施/更换措施前开展知情选择服务(同上);
——为更年期妇女终止措施,提供生殖保健服务,指导避孕(同上)。
(三)妇幼保健机构
县妇保所——为参加婚前健康检查对象发放知情选择宣传资料,并提供咨询服务和避孕药具。
(四)社区服务中心
——利用青少年活动室,开展青少年知情教育,讲解避孕知识、发放宣传资料;
——依据苏办发[2002]20号文件精神,与卫生、民政协调,为城市常住/暂停人口讲解避孕节育知识,提供避孕药具,确保群众享受服务。
三、“多层次”知情选择
(一)村组——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卫生室(二室合一)
1、知情选择服务
    村妇女主任/专干或村医生为青春期、新婚、孕产期(妊娠6个月内、产后42天访视)、更年期群众提供知情选择服务(见“全过程”知情选择)
注:对更年期妇女村组仅做访视,提供避孕药具
2、知情选择服务信息收集、上报
由村信息员直接面向群众了解得到知情选择服务的效果,填写《信息报告单》,及时上报。
(二)镇——镇计划生育服务站、镇卫生院
    为落实/更换措施、更年期群众提供知情选择服务(见“全过程”知情选择),填写《知情同意书》。
(三)县——县计划生育指导站、人民医院、妇保所、社区服务中心
为落实/更换措施、更年期群众提供知情选择服务(见“全过程”知情选择),填写《知情同意书》。
四、工程开展情况:
(一)技术服务人员对来站落实措施的育龄群众结合实物展板,介绍常用避孕方法的种类及其避孕原理、适应症、禁忌症、优缺点、副作用以及正确使用方法。
(二)通过技术人员的精心指导,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安全、有效、适合的避孕方法,并由技术人员同育龄群众双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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